爵位对秦人至关重要,睡虎地秦简《日书甲种》简69壹载:“亢,祠、为门、行,吉。可入货。
生子,必有爵。”1
《日书》所谓“生子必有爵”观
念凸显了秦人对爵位的向往。朱绍侯先生曾指
出秦代爵位有4类作用:1.有当官为吏、乞庶子
的特权;2.可以赎罪、减刑、免刑;3.免除亲人的
奴隶身份;4.生活上的优待。2
汉初吕后时期《二
年律令》规定爵位的高低与田宅的授予存在序
列等级,亦同《商君书·境内》规定秦“能得甲
首一者,赏爵一级,益田一顷,益宅九亩”的规
定相袭。3
因此,秦代“冗爵”与军功爵的关系以
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,需作出一定说明。
前引0580规定,冗募戍卒等群体在冗日期
满后,即可使用冗边完成后获得的“冗爵”抵除
戍役,故从“以爵除戍”这一角度,对说明军功
爵与冗爵关系具有实质意义。
从秦代赋役征发而言,成年男子有更戍的
要求。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“冗爵除戍”外,
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,官府也是允许的。
《岳麓秦简(柒)》130/j61记载:“?爵一级,除毋
过二岁,什、伍、乘不用此令。”4
上简规定秦代
一级爵位“除毋过二岁”,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
当是戍役。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,故此令
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。
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
特权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,似乎也无
可厚非。汉初张家山汉简《具律》简96中有“爵
戍四岁”,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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